发布时间:2026-03-17 12:20 浏览次数: 来源:OA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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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代理采购类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交易主体: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批复》(穗府函〔2022〕62号),广州交易集团于2022年5月7日登记设立了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17〕811号)要求,现将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类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采购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采购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详见下表。

采购额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100万元<采购额≤500万元

1.1%

0.8%

0.7%

500万元<采购额≤1000万元

0.8%

0.45%

0.55%

1000万元<采购额≤5000万元

0.5%

0.25%

0.35%

5000万元<采购额≤1亿元

0.25%

0.1%

0.2%

1亿元<采购额≤5亿元

0.05%

0.05%

0.05%

5亿元<采购额≤10亿元

0.035%

0.035%

0.035%

10亿元<采购额≤50亿元

0.008%

0.008%

0.008%

50亿元<采购额≤100亿元

0.006%

0.006%

0.006%

采购额>100亿元

0.004%

0.004%

0.004%

二、采购额不足100万元的项目: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含涉密类项目) 

采购额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采购额≤100万元

1.5%

1.5%

1.0%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

采购额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采购额≤100万元

1.5万元/宗

1.5万元/宗

1万元/宗

说明:上述采购额为中标(成交)金额,对于采购文件中明确为“多年采购服务且合同一年一签”的项目,采购额为多年服务期内总中标(成交)金额或预算金额。无法确认中标(成交)金额的,采购额为预算金额。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等论证类项目交易服务费2万元/宗。

四、其他情况:采购需求调查服务费、项目预算金额尚未明确的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付费方式

采购人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属于《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采购类项目交易服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人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支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的方式。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外的代理采购项目参照目录内项目的标准和方式执行。

六、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另行协商确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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